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19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19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191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東澤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180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楊東澤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東澤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10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96年6月29日撤回上訴而確定,嗣經減刑,於100年6月6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呼氣酒測值高達每公升
1.04毫克,犯後尚能坦承犯行而態度良好,且未肇事,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須附繕本)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碧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速偵字第1806號被告楊東澤男
住彰化縣芬園鄉○○村○○路○段135巷10弄1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東澤前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10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96年6月29日撤回上訴而確定,嗣經減刑,於民國100年6月6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1年8月24日晚間8時許,在彰化縣芬園鄉○○村○○路○段135巷10弄
10號住處飲用高粱酒2杯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同日晚間9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9時23分許,途經彰化縣芬園鄉○○路○段349號前,為警攔檢,經警對楊東澤施以呼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04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東澤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參酌德國等歐美國家醫學研究及實務認定標準,呼氣中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時,肇事率已為正常人之10倍,足認為已達「無法安全駕駛」之程度。此外,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及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參,復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紙在卷可佐,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犯行,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犯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規定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檢察官戴連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韋翎參考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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