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4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被告 馬艷萍 即金財神商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起訴時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19日以111年度補字第86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