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1484號債權人哈斯勒汽車旅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義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鑫義興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具狀敘明營業損失如何計算而得?並請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項目、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存證號碼000839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