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09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務人 黃國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肆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權人原名稱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於民國95年11月13日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黃國鴻於民國95年6月26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
幣(下同)330萬元及10萬元,合計340萬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債務人於民國95年11月20日起,借款330萬元部分,即未能依約繳納,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人尚欠之金額計1,364,07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自應負清償之責。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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