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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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75號原告 謝宗憲 即 宗裕 不銹鋼工程行送達代收人 蘇慶良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5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7日以97年度補字第547號裁定,命原告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5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