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3155號債權人首席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少華 債務人 李雅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路○○○○○號3樓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