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小字第351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新小字第351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被告 田琇絹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新小字第351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112年5月19日上午09時3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曾仁勇

書記官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179元,並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