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3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17,972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1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11,588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99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按。原告逾期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書記官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