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3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甲○○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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