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6號上訴人即被告鐵志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詠韻 被上訴人即原告 姜宏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9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