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98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楊絮 如被告 蘇月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月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蘇月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197元,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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