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27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74號

原告 黃郁棻

被告 盧婕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63號被告 盧婕瑀 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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