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24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424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鴻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楊婷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