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8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傑生蔡振易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蔡傑生、蔡振易是否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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