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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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1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BERETTA廠84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壹支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l項第l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員警,於民國97年5月4日16時許,在臺北縣汐止市○○路○段○○○巷○○弄○○號2樓處,查獲改造扣案之仿貝瑞塔手槍(含彈匣)
1支,係違禁物品,因被告即持有人甲○○業已歿,已為不起訴處分,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改造手槍1支(含彈匣1個),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該改造手槍係仿BERETT
A廠84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滑套及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5月15日刑鑑字第0970068267號槍彈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見偵卷第32至34頁),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38條第l項第l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中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