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746號聲請人 莊學通 相對人 陳聯慶
賴慧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賴慧芳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陳聯慶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賴慧芳及陳聯慶分別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本票之發票日均為民國98年7月13日,有該等本票在卷可稽。聲請狀之附表雖誤載前開本票之發票日為99年7月13日,仍應以實際之發票日為準,併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本票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9年度司票字第74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即提示日)│││├──┼───────┼─────────┼───────┼──────────┼────────┼──┤│001│99年5月18日│23,000元│99年5月31日│99年5月31日│00000000││├──┼───────┼─────────┼───────┼──────────┼────────┼──┤│002│99年5月18日│23,000元│99年6月15日│99年6月15日│00000000││├──┼───────┼─────────┼───────┼──────────┼────────┼──┤│003│99年5月18日│23,000元│99年6月30日│99年6月30日│00000000││└──┴───────┴─────────┴───────┴──────────┴────────┴──┘┌───────────────────────────────────────────────────┐│本票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9年度司票字第74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即提示日)│││├──┼───────┼─────────┼───────┼──────────┼────────┼──┤│004│98年7月13日│23,000元│99年6月10日│99年8月13日│WG0000000││├──┼───────┼─────────┼───────┼──────────┼────────┼──┤│005│98年7月13日│23,000元│99年7月10日│99年8月10日│WG0000000││├──┼───────┼─────────┼───────┼──────────┼────────┼──┤│006│98年7月13日│23,000元│99年8月10日│99年8月10日│WG0000000││├──┼───────┼─────────┼───────┼──────────┼────────┼──┤│007│98年7月13日│23,000元│99年9月10日│99年9月10日│WG0000000││├──┼───────┼─────────┼───────┼──────────┼────────┼──┤│008│98年7月13日│23,000元│99年10月10日│99年10月10日│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