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40號聲請人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豐圃┌───────────────────────────────────────────────────┐│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94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精鐳光電科技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士│13,500元│SLA0000000│93年10月15日│││限公司 陳天青 │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