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讓與契約無效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50號原告乙○○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確認讓與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然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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