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0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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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064號債權人 張清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柏憲 、 馬素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柏憲、馬素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請求之利息為何?(借據上約定之利息為月息一分五厘,換算年息應為百分之十八)。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