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94號附民原告 陳胤企 附民被告 詹益弦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44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詹益弦被訴毀損案件,業經108年度訴字第74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陳胤企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去依附,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簡方毅法官王兆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哲霖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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