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七號聲請人 李弘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七日
m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