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91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2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2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5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書記官冒佩妤附表:
┌────────────────────────────────────────┐│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1│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090-ND-0000000-0│1│1000││├─┼───────────────┼─────────┼───┼────┼───┤│2│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090-ND-0000000-0│1│1000││├─┼───────────────┼─────────┼───┼────┼───┤│3│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090-ND-0000000-0│1│1000││├─┼───────────────┼─────────┼───┼────┼───┤│4│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090-ND-0000000-0│1│1000││├─┼───────────────┼─────────┼───┼────┼───┤│5│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090-ND-0000000-0│1│1000││├─┼───────────────┼─────────┼───┼────┼───┤│6│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090-NX-0000000-0│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