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投小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小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文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30,77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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