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何永和 被告 劉勝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嘉簡字第142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何永和對本院104年度嘉簡字第142號,被告劉勝隆妨害自由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唐一強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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