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2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台南市大林新城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