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乙○○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四七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成
法官莊玉熙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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