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726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001元,應繳裁判
  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
  繳1,43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