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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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4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林美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聲請案號:94年執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美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依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嗣由具保人林美英繳納現金具保(收據號碼:刑保字第93100162號)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本署94年執字第1129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卷證,認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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