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富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富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林富田因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林富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工具││├──────┼─────────┼─────────┼─────────┤│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4日│103年2月24日││├──────┼─────────┼─────────┼─────────┤│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2年度速│南投地檢103年度速│││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602號│偵字第208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埔交簡字第│103年度投交簡字第│││實││227號│115號│││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11日│103年3月13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埔交簡字第│103年度投交簡字第│││判││227號│115號│││決├────┼─────────┼─────────┼─────────┤││判決確定│103年3月5日│103年4月1日││││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59號│字第9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