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婚字第209號原告 陳秀琪 被告 蔡寶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83年10月22日結婚,婚後育有長子 蔡元培 (00年0月0日生)、次子 蔡岳璁 (00年00月00日生)、三子蔡(00年0月00日生)。因原告母親曾反對兩造交往,致被告對原告娘家不滿,婚後好幾個月以後,被告才第一次陪原告回娘家,但因被告當時蓄留過肩長髮,原告母親觀念保守難以接受,數落被告:「查埔人頭毛留那麼長,怎麼能看」(台語),被告竟因此與原告娘家完全斷絕往來,也不准原告帶小孩回娘家。兩造日常生活若有口角,被告常會辱罵原告「家教歹」、「矮仔毒」、「妳那個死老母」、「死兄哥」(台語),原告父親在原告高職畢業不久即因病去世,幸賴母親維持家計,原告每當聽到被告口出前開惡言,常感心如刀割,痛苦不堪。
(二)兩造婚後原住在原告母親無償提供之公寓,數年後前開公寓售出,兩造才另行租屋居住,被告雖有負擔房屋租金及水電、保險費用,但其它家庭生活費用因被告從不給付,故一直是由原告負擔。原告因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1萬多元,常常入不敷出,在沈重之經濟壓力下,心力交瘁。被告個性強勢霸道,毫不顧念原告對家庭之付出並不亞於被告,一不高興或與原告意見不合,即會辱罵原告「全世界最不要臉的女人,死賴住在裏面」、「沒見笑」、「頭殼裝屎」(台語),將原告罵得一無是處,肆意踐踏原告之人格尊嚴,毫不留情。被告曾購買乙台洗衣機放在租屋處,卻聲稱洗衣機是伊買的,不准原告及孩子使用,原告只能用手洗全家衣物,原告想要自己買乙台洗衣機,被告也不准,更不准與鄰居有往來。被告前開言語行為,充分暴露出其並未將原告視為應平等對待個體之貶抑心態。
(三)被告除侮辱蔑視原告外,對三名子女亦均是採高壓態度,子女表現若不如被告預期,動輒辱罵「畜生」、「頭殼裝屎」、「沒路用」(台語)。原告若從旁規勸,被告即會遷怒原告「壞種」,被告還常常動不動就對原告及子女揚言「房子是我租的,水電是我繳的,若不聽話,就不要住」,使得原告畏懼退縮,不敢插手被告對子女之管教。
(四)原告在被告長期輕賤蔑視之言行中,根本得不到被告之尊重與關懷,身心俱疲,夫妻感情淡漠,雖仍住在同一個屋簷下,但夫妻已實際分房約8年,彼此亦極少交談,形同陌路,任何人倘處於原告之同一處境,實難期待仍有維持婚姻之可能。原告雖希望與被告好聚好散,但被告7、8年來一方面羞辱原告「不要臉,死賴住裏面」、「趕都趕不走」,另一方面卻不同意與原告離婚,原告因無法再與被告繼續共同生活,曾於104年8月向鈞院提起離婚之訴,因調解時被告同意每月給付1萬元生活費,加上好友居中勸和,原告遂撤回起訴。
(五)原告正是因為不堪負荷家庭及子女之生活開支,方向被告要求1萬元,但被告第1次給付1萬元時,卻揚稱:「妳拿了這1萬元,租金及水電我就不付了」,原告因而不敢拿,之後被告即未再給付。原告長子蔡元培軍校畢業有軍職收入後,體諒原告不易,同意每月給付原告1萬元,被告卻常指責羞辱原告:「沒見沒笑,跟孩仔拿錢」(台語)。次子蔡岳璁考上逢甲大學,被告反對其就讀,原本也不願配合其辦理助學貸款,怕日後會受到拖累。被告還常在晚上責罵原告,不停翻舊賬,反覆碎唸,動輒2、3小時,甚至5、6小時,實令原告苦不堪言。被告前開種種行為,已使兩造婚姻喪失互愛、互信、互諒之基礎,如強求維持夫妻名份,只是徒增雙方精神痛苦及生活困擾,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不堪同居之精神虐待及第2項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請求鈞院准予判決離婚。
(六)對於被告答辯之陳述:被告不讓原告帶小孩回娘家不是只有2、3年的時間,
甚至小孩就讀國小的時候仍是如此,原告與小孩都是偷偷回娘家,原告還不敢常常回娘家,回家的時候就被被告罵。
被告沒有工作是因為被告說他有玩股票,被告說玩股
票不會比工作還差。被告沒有給原告1萬元,被告還有股票的收入等等。
被告幾乎住在樓下客廳,是前幾年兩造鬧離婚的時候
才會回主臥房睡,後來原告就去小孩的房間睡,兩造分房實際已經8年了。原告真的沒有辦法再和被告生活下去。
被告把家裡的東西弄得亂七八糟都不整理,也不讓原
告整理,有些東西已經放了10幾年了,原告說可以靠牆壁,但被告一直堆,堆出來。
最近原告吃被告的東西,被告說原告是小偷,小孩吃被告的泡麵,被告也說小孩是小偷,原告無法接受。
(七)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抗辯稱:
(一)被告結婚後沒多久有去過原告娘家,之後就沒有再去過。因為岳母打電話來叫被告要把頭髮剪短,被告就不高興。被告曾經有不准原告帶小孩回娘家沒有錯。被告是在律師事務所和原告認識,交往了4、5年被告就娶原告,被告帶原告去寺廟、去路邊攤,原告嫌說寒酸。83年結婚之後住在原告的娘家買給原告的房子,在那邊生活剛開始沒有問題,84到86年這3年的期間,因為岳母念被告長頭髮的事情,所以被告不讓原告帶小孩回娘家,其他時間被告並沒有阻止原告和小孩回娘家。
(二)被告有罵過原告說家教不好、矮子毒、死老母、死兄哥,被告有不高興或意見不合就罵原告是全世界最不要臉的女人,死賴住在裡面,沒見笑、頭殼裝屎。如果小孩表現不如預期,被告有罵小孩畜生,頭殼裝屎、沒路用。原告和被告的管教不同調,原告講話都做不到,不會很積極管教小孩,對小孩放牛吃草。被告應該有講過原告「壞種」這種話。
(三)後來兩造租房子住的時候,被告有負擔租金、水電、保險費用,其他費用被告也有負擔。米、菜被告多少有出錢,孩子的教育費被告也有出。被告有對原告及子女動不動就說房子是被告租的,水電是被告繳的,若不聽話就不要住。被告有羞辱原告不要臉,死賴住裡面,趕都趕不走。
(四)被告沒有叫原告手洗衣服,被告是說洗衣機是被告買來的,原告不會操作,被告覺得原告做事情丟三丟四的,被告認為原告不會操作洗衣機,被告六萬元買來的,原告不會操作,被告怕弄壞了,所以不讓原告操作,如果原告要用洗衣機洗衣服,可以跟被告說,由被告來操作。
(五)被告一部舊車停在鄰居住家馬路前面,那個地方不屬於私人,但鄰居不讓被告停,把被告的車罩掀開,被告就叫原告不要跟那個鄰居交往。後來那個鄰居早上起來掃地,把垃圾掃來被告家前面,被告就貼紙說那是隔壁鄰居的太太把垃圾掃來被告家前面,原告就把紙條撕掉。
(六)106年9月、10月原告才從兩造的臥室移到和小孩一起睡。之前原告睡主臥室,被告有時候睡客廳,有時候被告會去主臥室睡。被告會找原告講話,但原告不會和被告溝通,比如被告交代小孩把藥帶去學校吃,小孩回來被告會詢問,但原告不會問小孩,被告如果給小孩錢,小孩回來被告會問他錢花到哪裡,原告不會問,原告完全沒有後續詢問的動作。
(七)被告之前有答應一個月給原告1萬元生活費,但被告有說如果給原告1萬元的話,小孩的保險、水電、房租被告沒有辦法付,被告的收入22,000元,被告有拿給原告看,原告說被告還有身心障礙的津貼。被告有跟原告說沒見沒笑,還跟小孩拿錢。
(八)被告是有不幫小孩辦助學貸款,這些被告都有講過,但助學貸款還是有辦。最主要是原告有跟小孩說,如果他們考不上大學,原告不負擔,但原告約法三章的事情沒有一件兌現,讓小孩予取予求。被告覺得跟小孩講的話一定要實現。
(九)原告主張被告常常晚上罵原告、翻舊帳,碎碎念,有時候2、3個小時,有時候5、6個小時部分,這都是小孩的管教,和原告不同調,被告叫警察來,原告說被告浪費資源,讓小孩在裡面把東西破壞掉。都是因為小孩的管教問題,原告沒有錢,心理有問題。原告之前說不要靠小孩,今天還向小孩拿錢,兩造跟小孩拿錢是要替小孩保管,但原告沒有這個觀念,原告86、87年有信用卡卡債,被告跟原告說要一次付清,被告找原告大哥,被告說打算一次付清,叫原告信用卡都剪掉,不要再使用信用卡,原告大哥沒有遵從被告的意思,他自己處理了,原告沒有錢,沒有工作,原告就開始胡思亂想,每年過完年被告都帶全家去露營,每年的春假原告就吵著要離婚,吵了好幾年,有一天2月8日晚上回去善化找被告父母,說要離婚,那時候被告父母不在家,原告就在家用電話打給被告父親說要和被告離婚,被告父親回來之後晚上就到被告公寓談判要離婚,原告叫他大哥來蓋章,蓋章之前要找原告大哥談,原告大哥說沒有什麼好說,就寫離婚協議書,寫完之後被告就帶大兒子、二兒子回善化,一個多月後原告後悔,打電話給被告,被告就叫原告回來,原告晚上就回來,兩造就住在善化,兩造再回去公寓,整理東西發現房間有木炭,原告買木炭,還有兩張奇美的抽脂帳單6千多元,這段期間原告憂鬱症發作。
(十)去年9月,被告從網路買包裝好的柚子6顆,放在家裡,之前桌上就有5、6個零散的,原告拿零散的去吃被告沒有說什麼,剩下2、3顆零散的,原告就拆被告那6顆包裝好的柚子去吃,被告跟原告說包裝好的和桌上零散的不一樣,包裝的是有用途的,原告應該要問,被告才說原告這種行為是小偷的行為。被告有跟小孩說吃什麼東西至少要跟被告問一下,他們都沒有問,被告生氣才說小偷這種話。
(十一)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兩造於83年10月22日結婚,婚後育有長子蔡元培(00年0月0日生)、次子蔡岳璁(00年00月00日生)、三子 蔡瑜 (00年0月00日生),兩造之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此並有戶籍謄本1件附卷可稽。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旨在維持夫妻任何一方之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若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繼續共同生活之目的,已無可期待,自應許其訴請離婚。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372號釋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兩造結婚後,因被告當時蓄留過肩長髮,遭原告之母親數落,被告竟因此與原告娘家斷絕往來,也多年不准原告帶子女回娘家,兩造若有口角,或被告不高興、與原告意見不合,被告即常會辱罵原告「家教歹」、「矮仔毒」、「妳那個死老母」、「死兄哥」、「全世界最不要臉的女人,死賴住在裏面」、「趕都趕不走」、「沒見笑」、「頭殼裝屎」等台語,且被告對子女採高壓態度,子女表現若不如預期,即動輒辱罵子女「畜生」、「頭殼裝屎」、「沒路用」等台語,原告若從旁規勸,被告即會遷怒原告「壞種」,還常常動不動就對原告及子女揚言「房子是我租的,水電是我繳的,若不聽話,就不要住」等語,又被告曾不准原告使用其購買之洗衣機,致原告常須手洗全家衣物,原告想要自己買一台洗衣機,被告亦不准,更不准原告與鄰居往來,原告與子女吃被告的東西,被告即指責原告及子女為小偷,又原告前曾訴請離婚,於調解時被告同意每月給付1萬元生活費,原告因而撤回起訴,詎被告嗣後揚稱若原告向伊拿取每月1萬元,伊日後即不付租金及水電費等語,致原告不敢向被告拿錢,被告即未依約給付,兩造之長子蔡元培因有軍職收入,體諒原告而願意每月給付原告1萬元,被告卻常指責羞辱原告「沒見沒笑,跟孩仔拿錢」等台語,而次子蔡岳璁考上逢甲大學,被告反對其就讀,原本也不願配合辦理助學貸款,怕日後會受拖累,被告還常在晚上責罵原告,不停翻舊賬,反覆碎唸,動輒2、3小時,甚至5、6小時,令原告苦不堪言,原告在被告長期輕賤蔑視之言行中,得不到被告之尊重與關懷,夫妻感情淡漠,長期分房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證人即兩造之次子蔡岳璁證述綦詳(詳見107年7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是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認屬實。
(三)綜上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被告之作為,顯已使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在客觀上已逾越夫妻通常可忍受之程度,並造成兩造間難以彌補之鴻溝,兩造之感情顯然難再契合,難期原告繼續與被告共同生活。從而,原告主張其受被告不堪同居之虐待,並據以訴請離婚,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又原告本於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此種起訴之形態,學者謂之為重疊的訴之合併,其訴訟標的雖有數項,然僅有單一之聲明,法院應就原告所主張之數項訴訟標的逐一審理,如其中一項標的之請求為無理由時,仍須就他項標的之請求審判,若認其中一項請求為有理由,即可為原告勝訴之判決,就他項標的無須更為審判,法院如就數項標的同時判決,則為法所不許。因之,本院既認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請求裁判離婚為有理由,就他項標的自無須更為審判,併此敘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