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他字第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他字第41號原告 黃金釵 上列原告與被告外交部間有關領事事務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外交部間有關領事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惟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在案。嗣上開訴訟事件經本院於106年8月31日以106年度訴字第189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原告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業經本院調卷審明。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起訴時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裁判費4,000元。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鍾啟煒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