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8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38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386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10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公然侮辱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第8行「就像沒有懶趴」補充更正為「就像沒有卵葩」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附件)。
二、訊據被告丙○○固然坦承有於上開時地為前揭言論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我只是說他們沒擔當,沒勇氣,有什麼事情就明講,並沒有辱罵告訴人2人云云。惟查:
㈠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甲○○及乙○○於警詢或檢察官
偵查時指述綦詳,並經證人汪清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詳確,已堪認被告確有以上開言詞辱罵告訴人甲○○、乙○○甚明。
㈡按公然侮辱者,係指直接對人詈罵、嘲笑而使人難堪或其他
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查「卵葩」於閩南語中係指男性生殖器之陰囊,以「就像沒有卵葩」之俚語形容他人時,固有指一人沒有擔當、膽識或個性軟弱等貶抑之意,然於公眾可以共見共聞之情況下以「就像沒有卵葩」等言語指涉他人,除有該詞形容他人沒有擔當等意義外,即含有輕蔑、羞辱之意,衡諸一般社會通念,自屬羞辱之詞句,已足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更對告訴人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產生貶損之評價,而足以減損告訴人之名譽。又被告身為全民聯盟車隊之駕駛,透過該車隊之廣播系統向車隊內其他駕駛廣播、傳述上開言語,自屬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是被告透過廣播系統以上開語句羞辱告訴人甲○○、乙○○,核屬公然侮辱,是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以一公然侮辱行為,同時對告訴人甲○○、乙○○之名譽造成侵害,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公然侮辱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公然以上開語句辱罵告訴人之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併其犯後態度及素行情形,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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