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四年十月一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四四七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並經本院九十六年簡上字第一四四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又所犯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