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700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陳冠樺 被告 徐喬瑟芬 (HSUJOSEPHINEDIAZ)即 徐志瑋 之繼承
人
徐源睿 (即徐志瑋之繼承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為查明被告有無拋棄繼承,茲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