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07號聲請人 曹慧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呂子彥┌─────────────────────────────────────────────┐│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新臺幣)││(或到期日)│├──┼────┼─────────┼─────┼─────┼───────┼───────┤│1│ 黃啟維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無記載│63,944元│JE0000000│108年12月15日││││用合作社新市分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