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3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3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302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廖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拾參萬玖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伍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拾貳萬零玖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拾萬陸仟捌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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