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訴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訴字第16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騰煬(原名袁金輝)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497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參照)。
二、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袁騰煬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詳如附件起訴書。其餘所涉毀損、肇事逃逸犯行,由本院另行審結)。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 黃采榆 與被告在本院達成給付共識,嗣告訴人於106年11月29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審交訴卷附106年11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呂曾達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