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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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81號原告 張兆甫 訴訟代理人 李威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陳玉蘭林振源林振豐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捌拾肆萬陸仟玖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陸萬玖仟零捌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拾陸萬捌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曾琬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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