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20號原告 楊惠美 訴訟代理人 胡寬性 被告 楊麗玉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
黃溫信 律師 徐美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79,256元,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至106年11月13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