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75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6年度交字第75號原告 蘇淑華 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6年3月1日中市裁字第68-G6H789868、68-G7H002028、68-G7H002027、68-G6H798088、68-G7H000420號等5件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茲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為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所有792-BXY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及1167-XY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分別於如附表所列時、地,因「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及「在劃有分向限制線路段迴車」之違規行為,遭民眾檢具事證檢舉,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告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及第49條第2款之規定,逕行對車主(即原告)掣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共5件。車主未於到案期限內檢具事證及應歸責人相關資料,向被告告知應歸責人,被告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4項規定,推定受逕行舉發人即原告有過失,被告並續於106年3月1日分別以中市裁字第68-G6H789868、68-G7H002028、68-G7H002027、68-G6H798088、68-G7H000000號等5件裁決書(下均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第49條第2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期限內到案之基準,均裁處原告第1階段罰鍰新臺幣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合計新臺幣4,500元,並記違規點數5點。
惟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㈠中市交裁申字第1060007050號:因民眾檢舉的違規相片,車
牌英文字母部分模糊不清,無法分辨!但開單員警僅憑民眾預先告知車牌,先入為主式的開罰。道路設計不便民,此一道路為T字型路口『一心二街與軍榮五街交會路口』,為附近民居通往東山路的道路,禁止跨越居民勢必繞遠路而行,則喪失道路的功能。應將雙黃線改為黃色網狀線,才符合用路現況。
㈡中市交裁申字第1060007947號:因民眾檢舉的違規相片,車
牌英文字母部分模糊不清,無法分辨!但開單員警僅憑民眾預先告知車牌,先入為主式的開罰。此道路為急彎路,道路狹小,且右側常有違停車輛,夜晚道路昏暗,及離心力的慣性作用,為避免擦撞路旁的車輛,故會較偏左側行駛,情有可原。
㈢中市交裁申字第1060007948號:因民眾檢舉的違規相片,車
牌英文字母部分模糊不清,無法分辨!但開單員警僅憑民眾預先告知車牌,先入為主式的開罰。違規單號G6H798088通知單上違規地點為中市○○街○○巷○弄○○號,經查並無此地址。違規單號G7H000420通知單上違規時間為105年12月4日15時3分,而民眾檢舉採證相片上時間為105年12月4日17時3分,兩者不相符合。而開罰單位是等原告不服提出裁決申訴時,才查察有誤,一句誤植即不用擔負任何行政疏失上的責任,原告難以信服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略以:㈠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3款、第49條第2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7條之1、第85條第1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8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第10條、第22條第1項、第2項、行政程序法第101條第1項等規定。
㈡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06年2月2日中市警五分交字第000000000
0、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函復說明略以:「本分局受理民眾檢舉於105年11月28日7時13分在本市○○區○○○街○○號,舉發重機車(車號:000-000、單號:G6H789868)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案…經審視民眾檢舉相片,該車確於上述時、地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跨越分向限制線行駛),違規事證明確…」、「本分局受理民眾檢舉於105年12月2日22時34分、12月3日9時50分在本市○○區○○○街○○○○○號前,舉發自小客貨車(車號:0000-00、單號:G7H002028、G7H002027)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案…經審視民眾檢舉影片,該車號牌清晰可辨,確於上述時間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違規事實明確」、「本分局受理民眾檢舉於105年12月3日16時35分、12月4日17時3分在本市○○區○○街○○巷○○弄○○號(後門)舉發自小客貨車(車號:0000-00、單號:G6H798088、G7H000420)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案…案經審視民眾檢舉資料係連續動態影像,該違規車輛號牌清晰可辨,違規事實明確,惟經查單卷G6H798088違規地點誤植,請惠予更正為軍和街41巷29弄20號(後門);另查單號:G7H000420違規時間誤植,請惠予更正為105年12月4日17時3分」。
㈢被告檢視舉發機關檢附之採證照片,確認:(一)105年11月
28日07:13:33時號牌792-BXY號普通重型機車,在台中市○○區○○○街○○號跨越雙黃實線,逆向占用來車道行駛並左轉一新二街,經員警放大檢視確認號牌無誤。(二)105年12月2日22:34:52時號牌1167-XY號自小客貨車在臺中市○○區○街○街00○00號前跨越雙黃實線逆向占用來車道行駛,號牌清晰可辨,確認無誤。(三)105年12月3日09:50時號牌1167-XY號自小客貨車在臺中市○○區○○○街○○○○○號前,跨越雙黃實線,逆向占用來車道行駛,經員警放大檢視確認號牌無誤。(四)105年12月3日16:35:27時至16:35:
28時號牌1167-XY號自小客貨車在劃有雙黃實線處迴車,經員警放大檢視確認號牌無誤。(五)105年12月4日17時3分號牌1167-XY號自小客貨車跨越雙黃實線迴轉並逆向占用來車道行駛,經員警放大檢視確認號牌無誤等情。被告復查詢號牌792-BXY號普通重型機車機車車籍資料及號牌1167-XY號自用小客貨車汽車車籍資料,確認號牌792-BXY號普通重型機車廠牌為山葉,型式為XC100G,顏色為淺藍色,號牌0000-XY號自用小客貨車廠牌為本田,型式為CR-VSX2.OL,顏色為深灰色,核與上揭舉發照片車型車色相符,認原告車輛確有於上述時地在設有雙黃實線處跨越行駛、迴車及逆向占用來車道行駛等行為,違規事證明確。又本件逕行對車主即原告製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告並未於到案期限內檢具事證及應歸責人相關資料,向被告告知應歸責人,被告自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4項規定,推定受逕行舉發人即原告有過失並據以裁處並無違誤。至於舉發通知單上誤載時間或地點部分,經與採證資料比對,確係出於誤植,並不影響原告車輛違規事實之認定,業經員警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予以更正,自屬有據。另原告所提供其他車輛之違規光碟,與原告違規認定無涉,自無法作為免罰事由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駕
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第49條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二、在設有禁止迴轉標誌或劃有分客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33條第1項、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45條、第47條第1款至第3款、第48條、第49條或第60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8目規定:「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下:一、線條: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區分如下:㈧雙黃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小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及在劃有分向限制線路段迴車,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統一裁罰基準各為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㈡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
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㈢末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本
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及「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
㈣原告所有系爭機車及系爭車輛分別於如附表所列時、地,因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及「在劃有分向限制線路段迴車」之違規行為,遭民眾檢具事證檢舉,經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告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及第49條第2款之規定,逕行對車主(即原告)掣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共5件。原告未於到案期限內檢具事證及應歸責人相關資料,向被告告知應歸責人,被告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4項規定,推定受逕行舉發人即原告有過失,被告並續於106年3月1日以原處分合計裁處4,500元,並記違規點數5點等情,有舉發機關舉發通知單、106年2月2日中市警五分交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函、現場採證光碟、現場採證光碟擷取照片、汽車車籍查詢、機車車籍查詢及原處分等資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0-52、60-65、71-74、81-83、86-90頁),堪認為屬實。
㈤原告雖以前開情詞主張原處分違法,應予撤銷云云。惟查:
⒈經本院勘驗舉發機關提供之現場錄影影像畫面結果(見本院卷第94頁至反面):
①(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0M04.mp4)畫面開始時間
為2016年12月2日22:34:41時,檢舉民眾係於台中市○○○街○○號前拍攝。22:34:50時,原告所有系爭車輛自畫面左邊進入畫面,畫面顯示系爭車輛進入畫面後跨越雙黃實線逆向佔用來車道行駛,可清晰辨認車號為「1167-XY」。
②(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0M01.mp4)
畫面開始時間為2016年12月3日09:50時,檢舉民眾係於台中市○○○街○○號前拍攝。畫面顯示,系爭車輛自畫面左邊進入畫面,系爭車輛進入畫面後跨越雙黃實線逆向佔用來車道行駛,可清晰辨認車號為「1167-XY」。
③(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0M03.mp4)
畫面開始時間為2016年12月3日16:35:26時,檢舉民眾係於台中市○○街○○巷○弄○○號前拍攝。畫面顯示,系爭車輛正橫向跨越順向快車道及雙黃實線後,橫向進入來向快車道並繼續迴轉至來向慢車道。16:35:34時,系爭車輛自對向慢車道橫向倒車,於後車輪跨越雙黃實線,約1/5車身進入順向快車道時煞停。16:35:39時,系爭車輛再次往前迴轉至對向慢車道,駕駛將系爭車輛停放於來向慢車道後下車,可清晰辨認車號為「1167-XY」。
④(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0M01.mp4)
畫面開始時間為2016年12月4日17:02:42時,檢舉民眾係於台中市○○○街○○○號前拍攝。畫面顯示,系爭車輛正橫向跨越順向快車道及雙黃實線後,橫向進入來向快車道。17:02:49時,系爭車輛自對向快車道橫向倒車,於系爭車輛前車輪跨越雙黃實線至順向快車道時煞停。17:03:04時,系爭車輛再次橫向跨越順向快車道及雙黃實線後,橫向進入來向快車道,並迴轉至來向慢車道,駕駛將系爭車輛停放於來向慢車道後下車,可清晰辨認車號為「1167-XY」。
⒉另由舉發機關提供之民眾檢舉影像擷取相片顯示(見本院卷第62-65頁),105年11月28日07:13:31至07:13:
33時,原告所有系爭機車,在台中市○○區○○○街○○號跨越雙黃實線,逆向占用來車道行駛並左轉一新二街,可清楚辨識車牌號碼為「792-BXY」。
⒊觀之上開勘驗結果及民眾檢舉影像擷取相片,已清楚顯示
違規車輛之車牌號碼為0000-00、廠牌為本田、車體顏色為深灰色;違規機車之車牌號碼為000-000、車體顏色為淺藍色,核均與系爭車輛及系爭機車之號牌、廠牌、顏色相符,被告認定違規車輛為原告所有系爭車輛及系爭機車,洵屬有據。原告主張民眾檢舉的違規相片,車牌英文字母部分模糊不清,無法分辨云云,顯係卸責之詞,要無可採。
⒋至於違規單號第G6H798088號及第G7H000420號舉發通知單
誤載時間或地點部分,經與採證資料比對,確係出於誤植,已業經舉發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予以更正,有舉發機關第106年2月2日中市警五分交字第1060002703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1頁至反面),並不影響原告所有系爭車輛違規事實之認定,尚難以此作為原告免責之事由。
㈥綜上所述,原告所有系爭車輛及系爭機車有「不依規定駛入
來車道」及「在劃有分向限制線路段迴車」之違規行為,事證明確,被告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嵎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洪菘臨附表:
┌─┬─────┬────┬────┬──────┬─────┐││舉發違規通│違規車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行為│││知單│││││├─┼─────┼────┼────┼──────┼─────┤│1│G6H789868│792-BXY│105年11│臺中市北屯區│不依規定駛│││││月28日7│軍榮五街73號│入來車道│││││時13分│前││├─┼─────┼────┼────┼──────┼─────┤│2│G7H002028│1167-XY│105年12│臺中市北屯區│不依規定駛│││││月2日22│軍榮五街67到│入來車道│││││時34分│71號前││├─┼─────┼────┼────┼──────┼─────┤│3│G7H002027│1167-XY│105年12│臺中市北屯區│不依規定駛│││││月3日9時│軍榮五街67到│入來車道│││││50分│71號前││├─┼─────┼────┼────┼──────┼─────┤│4│G6H798088│1167-XY│105年12│臺中市北屯區│在劃有分向│││││月3日16│軍和街41巷29│限制線路段│││││時35分│弄20號後│迴車│├─┼─────┼────┼────┼──────┼─────┤│5│G7H000420│1167-XY│105年12│臺中市北屯區│不依規定駛│││││月4日17│軍榮五街103│入來車道│││││時3分│號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