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勞執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執字第49號聲請人 蘇錦鳳 上列聲請人與國健生物科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聲請人主張:國健生物科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之勞
資爭議,經臺北市政府調解成立後,未據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固據提出民國102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然聲請人並非該調解紀錄之當事人,其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不符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之規定,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21號第2項、第24號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