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156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債務人 彭靖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6,368元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10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依欠額加收5‰之違約金,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免予計收。逾期繳納在1個月以上,未滿2個月者,依欠額加收10‰之違約金。逾期繳納在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者,依欠額加收15‰之違約金。依此類推,每逾1個月加收5‰,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