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72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謝清彥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對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2年度執庚字第69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謝清彥於民國112年6月8日收受本院112年度東簡字第60號判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卻於同日以112年度執庚字第693號指揮書執行之,其餘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程序律師申請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而所謂指揮執行為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於112年4月11日收受本院112年度東簡字第60號判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佐,嗣該判決確定後,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再於同年6月8日將112年度執庚字第693號指揮書送達予受刑人,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佐,是並無受刑人所指同日收受判決及該執行指揮書乙情,被告執此向本院聲請異議而主張檢察官之指揮不當,應有誤會,則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前揭確定判決內容指揮執行,即為112年度執庚字第693號執行指揮書之執行,同難認有何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受刑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刑事聲明異議,程序律師申請狀」所載之內容,實與112年度執庚字第693號指揮書無涉,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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