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55號上訴人即原告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昌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曾琬喬 、 凃驊蔚 、 凃世欣 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1年8月19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6,8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審判長法 官高瑞聰
法官黃姿育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