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勞執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執字第5號聲請人 鄭鑑灝 相對人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伍佰叁拾陸元之調解內容,就其中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伍拾貳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4年4月2日經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此有調解紀錄可稽,相對人應將其積欠聲請人之薪資新臺幣(下同)109,536元,分4期(104年4月15日、104年5月15日、104年6月15日及104年7月15日),每期給付27,384元予聲請人,詎料相對人僅給付1期之薪資27,384元,其後即未依約給付,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104年4月2日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竹市政府調取本件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勞資爭議案件調解紀錄影本核閱無訛,此有新竹市政府104年6月10日府勞資字第1040091856號函在卷可稽,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茲兩造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之內容為:相對人就其積欠聲請人之薪資109,536元,應分4期、每期給付27,384元予聲請人,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僅給付1期27,384元,其餘3期均未給付等情,亦經聲請人到院陳述甚明,則聲請人就調解成立內容中相對人尚未給付部分,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非無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