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78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78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應用食品公司(AppliedFoodBiotechnology,In
c.)法定代理人 賈桂琳麗文 (Ms.JackieLevin)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永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柒萬伍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