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調字第198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陳文政
訴訟代理人 林亞平
周靜宜
被 告 彬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水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工程承攬契約請求損害賠償,因兩造
間工程契約第22條第3項合意由原告所在地為第一審之管轄
法院,此經被告當庭提出兩造工程承攬契約1份經本院核無
誤,又查原告址設基隆市○○路○○○號,此經原告訴訟代理
人到庭供述明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原告當庭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應
屬有據,乃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