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865號被上訴人 黃逸綸 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 吳姿妃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陸拾參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起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金額新臺幣(下同)236萬2,4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463元,扣除被上訴人已繳納之1,000元(見原審卷第8頁),尚欠繳2萬3,463元,依上開說明,其起訴並非適法。茲命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起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楊惠如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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