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533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與衛生福利部等間其他請求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533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衛生福利部等間其他請求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21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25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親權、家庭團聚(親子團聚)等基本權,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第7條比例原則以及憲法第
80條之依法審判原則等語,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抗告無理由駁回,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是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之不法侵害,及就其憲法上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及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法律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明珠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