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9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92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董詩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零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88,471元整暨自100年0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5所計算之利息及自100年0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86,621元整暨自98年08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5所計算之利息及自98年09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緣債務人董詩韻於92年11月0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75,092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88,471元│100年3月17日起至│11.5%│100年4月17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86,621元│98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11.5%│98年9月8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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